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371号
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4幢2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2331****。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芹,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岳麓大道B栋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R14****。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重庆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符晓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敦锟
书 记 员 彭园茜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