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838号
原告: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1甲1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吕华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白丽娜
人民陪审员 尹德友
人民陪审员 田伟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