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3067号
原告:浙江创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赛格数码城2幢2901-1室。
法定代表人:方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宏兵,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创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创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创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