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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245号 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7KU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2201-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57066XB。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池镇高芹路1号院YC-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PBA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15712022430105000015)为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