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朱明付、方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43号
原告:朱明付,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大军,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勇,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辽宁德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文化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学歧。
被告:辽宁省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和平街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常。
原告朱明付与被告方勇、被告辽宁德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朱明付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明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由原告朱明付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朱明付6250元。
审 判 长 施 瑒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朱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戴议宽
书 记 员 吕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