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3民初919号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50591478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开天花园1号楼5单元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柯荣,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周兵,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1××××××××,执业证号11501199510272594,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包阿如娜,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90××××××××,执业证号1501122012001110,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活动,进行和解、调解,领取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被告: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变更前为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600MB1H83149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3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存柱,职务: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梁勇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6××××××××,执业证号11506201910164007,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撖国平,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69××××××××,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务员小区瀚园1号楼2单元1304室。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代为调取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陈述、申辩或承认相关事实,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复印相关材料,代为和解、调解,提供法律帮助等。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已被告出具情况说明,案涉电梯配件已更换完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81.64元,由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敬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