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4809号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荣,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负责人:苏腾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艳良、赵子豪,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静波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