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3747号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开天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路遇呼伦贝尔南路交接处波士名人国际附楼501。
法定代表人:朗福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振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