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与甘肃天福盛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502民初688号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
法定代表人高学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天福盛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与被告甘肃天福盛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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