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申17号
申请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109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6月17日,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强公司)、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以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知了中地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1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强公司、晟通公司支付安装费和租赁费共计2316932.94元以及以2316932.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为利率(年利率13.05%),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316932.94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因中地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五强公司、晟通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5日该院以中地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地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机构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咨询,建筑技术开发及转让,木制品加工,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普通货运。
本院认为,五强公司、晟通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中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定期限内中地公司对五强公司、晟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中地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五强公司、晟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曹文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张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