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北中地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div>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强公司)、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强公司、晟通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承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新 文
人民陪审员 吴 小 蕊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郑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