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8058号之二
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514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好,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058号保全的裁定,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16日撤回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起诉,现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