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93-1号
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广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