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8民初1283号
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书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西外环高速七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仇立鸿,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计1613元,由原告武城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洪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