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2行初3号
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西外环高速七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仇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神池县府东街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池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中,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李志钢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