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9646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4612672Y。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伟书记员代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