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5266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4612672Y。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