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9652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地。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元,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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