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4534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4612672Y。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厚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兰兰
书 记 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