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4民初2739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地。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常住地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支款6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销售业务员,其在广西出差期间,于2019年5月至10月间多次向原告借支现金合计95000元,原告于同年底要求被告偿还借支款或以相应开支发票抵扣报销,但被告仅归还30000元,下欠65000元未返还。
被告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我跟原告有约定,原告提供资金,我到外面去拉业务,如果签成了合同,用于签合同的开销费用就该原告出。所以签成合同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没有签成合同的费用我愿意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的销售业务员,按照被告的销售管理制度,业务员联系业务的费用由销售人员先行垫资,后续再找公司报销。后来由于业务人员不愿意垫资,就改为业务人员先预支费用,后期经公司审批后报销。被告在广西出差期间,于2019年5月至10月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支现金合计95000元,同年底被告偿还了30000元,下欠65000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湖北欧玛金属结构销售人员薪酬结算方案、借支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因工作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法承担偿还下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下欠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借款65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晴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