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娟,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陶 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博
书 记 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