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詹庄。
法定代表人:詹永杰。
被告: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根。
被告:***发制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
原告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发制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