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顺发制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2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詹庄。
法定代表人:詹永杰。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根。
被申请人:***发制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发制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82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发制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发制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80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