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827号
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詹庄。
法定代表人:詹永杰。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根。
被申请人:山东顺发制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
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顺发制粉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顺发制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8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街社区长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顺发制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8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