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695号
申请人:***,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8196903125116,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张三拔村82号。
被申请人一:**,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771018652X,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广播局。
被申请人二: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区街道办事处詹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DL2DJ2L。
法定代表人:詹永杰,职务: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1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1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申请保全金额124万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