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毕希彬,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庆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毕希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港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2×××59)存款12566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毕希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27)存款12566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a7f7809b26dc98de@wx.tenpay.com)存款1141.41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鹏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