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毕希彬,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庆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与等。 二、查封被执行人毕希彬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鹏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