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3执保68号
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段**,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庆云支行的银行账号:16×××16存款1200000元,实际冻结5844.7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银行账户:62×××67存款1200000元,实际冻结108.2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大胡营业所的银行账户:60×××47存款1200000元,实际冻结1031.45元,冻结期限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3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吕建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