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590号
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段**,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庆云县。
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款在1200000元的限额内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为庆云天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产权证***(2017)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004142号的土地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存款在12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为庆云天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产权证***(2017)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004142号的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