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164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F3MMY07,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路小温商务楼5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才振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心,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8055538G,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太行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辉,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鲁1481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