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25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路小温商务楼5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才振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200018414205000011713存款9887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6×××92存款5412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