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935号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