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935号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