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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张在新,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王**亮,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EMNY55M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张xx、***、王**亮、***、***与被告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xx、***、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xx、***、王**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