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1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现住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426民初877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