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1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现住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426民初877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