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景合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景合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520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景合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武汉万科武汉金色家园第1、2幢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吕双奎,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景合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