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305号
申请人: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1幢-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光华大道三段1588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