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305号之一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1幢-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光华大道三段1588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5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