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斐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883号 原告:成都斐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1栋2**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光华大道三段1588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斐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斐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斐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