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164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国骏
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骆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