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1642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国骏
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骆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