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与甘肃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1475号
原告:刘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河间市人,现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马大道*号新威天地商业综合体一写字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冯某,男,约35岁,住武威市,系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
第三人:张某2,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甘肃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