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3055号之一
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时代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20303082781794R。
法定代表人:雷万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区经开大道**信用代码:915203903222980517A。
法定代表人:姚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立案时的诉讼标的额为16,330,027.92元;2020年6月4日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原告将其诉讼标的额变更为20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7月6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两项合计16,400.00元,由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2,825.0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原告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申请退回上述费用72,825.00元)。
审判员游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