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3055号
申请人: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时代星城12栋1单元20楼2、6号。
法定代表人:雷万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区经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姚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含存款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以16,00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