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9447号
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果
法官助理  时玲玲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