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0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区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2229805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办事处后坝社区坪水村民组半边街11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W4DH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辣都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经开大道研发区四号楼电子商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WWCH7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辣都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上诉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0元。上诉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通知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