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望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2财保51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通大道商业城****市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802MA6256AX7B。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君,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812MA67M3J38K。

法定代表人:边平元,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646083901118825009)作为担保(保险金额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步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