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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02民初7298号 原告:四川剑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道卓新.***6号楼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9AGW0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通大道商业城二期一号市场1号楼5-21、5-22、5-23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6AX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剑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明确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剑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7元,减半收取7058.5元,由原告四川剑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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