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680号
原告:江阴市和毅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4502290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LXLH9K,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负责人:温友泉,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94620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温友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1547M,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何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和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阴市和毅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