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73号
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1547M。
法定代表人:何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致睦,员工。
被告:****(芜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赤铸山东路(**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327667。
法定代表人:陈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龙,员工。
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因权利已获实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3元,减半收取计7456.5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柏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家振
书 记 员 孙非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