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祥顺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4号鑫永盛商务大厦4楼412-1。
法定代表人:夏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惠,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汉明,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
法定代表人:温岳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祥顺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晓丹
书 记 员 朱 婷